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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锦江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何成文与贺章飞、何素碧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文,贺章飞,何素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390号原告何成文,男,1965年9月5日,汉族,:513021196509057432。委托代理人杨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彬,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贺章飞,男,1980年11月25日,汉族,:51082219801125147X。被告何素碧,女,1959年12月6日,汉族,:510902195912066526。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游莉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文诉被告贺章飞、何素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成文于2013年12月30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成文申请撤回对被告贺章飞、何素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何成文负担。审判员  俞建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聂 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