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阎法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许涛与西安航空基地金胜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涛,西安航空基地金胜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法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许涛,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基地金胜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守琛,系该公司董事长。许涛依照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阎劳仲案字(2013)第06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西安航空基地金胜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许涛补缴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的养老保险金(企业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各自承担,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向申请执行人许涛支付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4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36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基地金胜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前给付许涛1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1744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责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阎劳仲案字(2013)第060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杨 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振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