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黄由由与黄学森、黄周氏、徐风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由由,黄学森,黄周氏,徐风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9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由由,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李超全,萧县官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学森,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周氏,曾用名周玉侠,女,192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齐胜,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风侠,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张广连,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萧县司法局干部,住安徽省萧县。上诉人黄由由因与被上诉人黄学森、黄周氏、徐风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萧民一初字第0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劲松、杨俊举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黄由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黄由由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黄由由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3)萧民一初字第02082号民事判决;三、准许黄由由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合计80元,均由黄由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许劲松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判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