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国成诉被告朱乃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成,朱乃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745号原告胡国成。委托代理人张士银。被告朱乃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成诉被告朱乃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国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可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