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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淮北烈山支行与宿州金狮矿业公司、浙江三狮集团、浙江金钉子公司、金屯集团物业发展公司、姚季鑫、方浩金融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安徽宿州金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三狮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钉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金屯集团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姚季鑫,方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负责人:郭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宿州金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姚季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三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姚季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麟,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峻,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钉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姚季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麟,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峻,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屯集团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方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国平,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远,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季鑫,男,195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徐麟,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峻,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浩,男,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范国平,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远,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与被告安徽宿州金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三狮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钉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金屯集团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姚季鑫、方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于2013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03元、减半收取3075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负担。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闵松龄审判员 张春茹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