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林民初字第0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与被告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杨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林民初字第0694号原告王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被告杨建军,男,汉族,在淮安市淮安区林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与被告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成负担。审判员 李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童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