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王东栋与陈善宏、洪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栋,陈善宏,洪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栋,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陈善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洪海霞,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栋与被执行人陈善宏、洪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善宏、洪海霞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栋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陈善宏、洪海霞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12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朱奭慈审 判 员 薛天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