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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海法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申请��张新友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新友,钦州市钦州港致远顺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海法保字第8-2号申请人:张新友,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州港致远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申请人张新友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称:申请人自2012年9月7日起在被申请人所属的“致远88”轮担任船长,每月工资9,500元。被申请人在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仅支付申请人工资8,000元,尙拖欠申请人���资30,000元。申请人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致远88”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30,000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新友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州港致远顺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现停泊于汕头港的“致远88”轮;三、责令被申请人钦州市钦州港致远顺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30,000元担保;四、申请人张新友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本案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张新友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昌琦审 判 员  黄耀新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蔡锡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