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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晓琳与潘昭立、扈本芬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琳,潘昭立,扈本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14号原告王晓琳。被告潘昭立。被告扈本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琳与被告潘昭立、扈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