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晓琳与潘昭立、扈本芬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琳,潘昭立,扈本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14号原告王晓琳。被告潘昭立。被告扈本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琳与被告潘昭立、扈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