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冰冰与梁俊杰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冰冰,梁俊杰,梁同超,齐东,梁俊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门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张冰冰,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梁俊杰,男,1965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同超,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齐东,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梁俊秋,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2)门民初字第3096号张冰冰与梁俊杰、梁同超、齐东、梁俊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俊杰、梁同超、齐东、梁俊秋银行存款310345元(含案款305900元、执行费4445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俊杰、梁同超、齐东、梁俊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梁俊杰、梁同超、齐东、梁俊秋相当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徐笑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