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万利民与被告史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利民,史俊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07号原告:万利民,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津市X乡北X村人。被告:史俊朋,男,2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利民与被告史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利民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卫俊莲审 判 员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