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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万利民与被告史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利民,史俊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07号原告:万利民,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津市X乡北X村人。被告:史俊朋,男,2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利民与被告史俊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利民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卫俊莲审 判 员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