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刑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李金梅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0038号罪犯李金梅,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9日作出(2005)保刑初字第1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原审被告人李金梅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2005)冀刑一终字第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2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1年8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多次及2012年度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金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勇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