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剑与欣龙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剑,欣龙家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刘剑,男,汉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欣龙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五工业区6栋。法定代表人何俊华。申请执行人刘剑与被执行人欣龙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3]240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欣龙家具(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2641.2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粤宝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