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朱红伟与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伟,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朱红伟,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陆荣鑫,经理。申请执行人朱红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因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福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