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飞龙泰能源有限公司,王泽良与深圳市鑫东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飞龙泰能源有限公司,王泽良,深圳市鑫东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裁 判 文 书 呈 批 表 案 号 ( 2 0 1 4 ) 深 中 法 商 终 字 第 8 0 号 案 由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拟 稿 人 霍 雨 拟 稿 时 间 2 0 1 4 年 1 2 月 3 1 日 生 效 文 书 是 否 上 网 □ 是 □ 否 裁 判 结 果 按 自 动 撤 诉 处 理 。合议庭签名审判长审核意见庭领导审签意见副庭长庭长 院领导审签意见副巡视员副院长院长审签意见备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飞龙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田心社区金田路455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7002152-1。法定代表人:王长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泽良,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东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工业区鹊山路168区B4五楼,组织机构代码:57001035-8。法定代表人:刘忠东,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腾飞龙泰能源有限公司、王泽良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鑫东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王泽良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经原审法院及本院向王泽良及收费银行核实,上诉人王泽良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本案上诉人不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泽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霍雨审判员王畅代理审判员林博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范馥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