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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丁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丁某,女,1951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朱某,男,1953年9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