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1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魏运富与贾超、高峰冻结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运富,贾超,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173-1号申请执行人魏运富,居民。被执行人贾超,居民。被执行人高峰,居民。(2012)平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