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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海、齐建华与被告王守玉、胡艳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海,齐建华,王守玉,胡艳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572号原告刘德海,住敦化市。原告齐建华。委托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玉,住敦化市。被告胡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海、齐建华与被告王守玉、胡艳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海、齐建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海、齐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俊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