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海、齐建华与被告王守玉、胡艳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海,齐建华,王守玉,胡艳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572号原告刘德海,住敦化市。原告齐建华。委托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玉,住敦化市。被告胡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海、齐建华与被告王守玉、胡艳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海、齐建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海、齐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俊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