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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沙锦美,田建岗与陈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田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598号原告沙某某,女,1954年10月18日生。原告田某某,男,1978年4月6日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如皋市九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1989年3月11日生。原告沙某某、田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沙某某、田某某诉称,2005年起,被告陈某某开始上大学,因家庭困难,被告亲属田太平为其垫付学费和相关费用一直到2007年,费用共计2万元整。2009年1月22日,陈某某写下这份借条,该借条上约定于2011年年底还清。到期之后,陈某某一直没有还钱。因田太平于2010年9月14日因车祸死亡,现作为田太平遗孀的沙某某、儿子田某某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某某承担。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2日,田太平与被告陈某某双方结账,被告陈某某欠田太平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陈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借条2005年-2007年上学期间共用田太平贰万元整。2011年年底还清。陈某某2009年1月22日证明人:孙网银”。后田太平于2010年9月14日因车祸死亡。原告沙某某与田太平系夫妻关系,田太平夫妇生有一子田某某。欠款到期后被告陈某某未能按约偿还。原告沙某某、田某某于2013年7月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借条、居民死亡殡葬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立据确认欠田太平20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佐证,借条记载内容清楚,欠款事实可以认定。田太平虽于本借贷合同存续期间死亡,但是死者生前配偶沙某某和儿子田某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对该笔债权依法继承,有权请求被告陈某某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沙某某、田某某欠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 判 长  孙 锴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知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