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董立业与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立业,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董立业,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孟凡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淮民一终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濉溪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51195.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徐继东审判员 彭祥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