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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东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34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春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