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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高民初字第0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卜以芬与管银海,茆汉萍,管福初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以芬,管银海,茆汉萍,管福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476号原告卜以芬,女,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近湖镇。委托代理人王茂勇,男,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城冠华东路。被告管银海,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庆丰镇。被告茆汉萍,女,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管福初,男,汉族,现役军人,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卜以芬诉被告管银海、茆汉萍、管福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卜以芬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管银海、茆汉萍、管福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卜以芬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以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卜以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