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姬长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杨翠翠、王士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长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杨翠翠,王士兴,河南省焦作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姬长春,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士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5229307-X。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工业路与朝阳路交叉路口万基商务一楼。法定代表人:赵春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翠翠,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杰,蒙城县篱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士兴,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焦作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司马大街中段。机构代码79823179-8.法定代表人:仝玉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姬长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翠翠、王士兴及河南省焦作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姬长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均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姬长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姬长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姬长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各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