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0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邓吉根与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吉根,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0725号原告邓吉根,东台市台城通达建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汪义勇,男,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4390103-7,住兴化市江苏兴化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都市华庭南区2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金龙,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吉根与被告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吉根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吉根的程序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吉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4元,减半收取4352元,由原告邓吉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惠琴人民陪审员 汤永红人民陪审员 唐镜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佳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