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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素朝赔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朝,晋州市西台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486号申请执行人张素朝。被执行人晋州市西台造纸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素朝与被执行人晋州市西台造纸厂不予支付工伤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晋州市西台造纸厂已按协议自动履行2013年应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晋执字第004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占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