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独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新疆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独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杨万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建德,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雷必术,总经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独民二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6169.3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19301.40元,以上合计1015470.77元。被执行人还需负担申请执行费125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我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独民二初字第142-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建设局的工程款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建设局保证金账户(账号为:88202000023580000018)内的工程款1032913.26元(工程款996169.37元,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19301.40元,申请执行费12555元,迟延履行利息4887.4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德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