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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孙毅与李彦红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毅;李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19号原告孙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发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彦红,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孙毅诉被告李彦红婚姻家庭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毅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57万元的财产,并已由原告担保人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彦红名下价值5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梅(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