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国玉莲、金文曼与蔡林鹏、张彩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玉莲,金文曼,蔡林鹏,张彩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国玉莲。原告金文曼。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崇、潘瑞升。被告蔡林鹏。被告张彩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玉莲、金文曼与被告蔡林鹏、张彩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玉莲、金文曼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胜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