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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红霞诉庆阳市沃得利畜牧有限公司彭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霞,庆阳市沃得利畜牧有限公司彭原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270号原告李红霞被告庆阳市沃得利畜牧有限公司彭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霞诉被告庆阳市沃得利畜牧有限公司彭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霞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霞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李红霞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廉亚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