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溆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利忠,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2005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刑诉(2013)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利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吕磊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利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利忠在自家门口贩卖了一个净重为0.2克的毒品海络因给吸毒人员戴某某,获毒资150元。同日下午,被告人张利忠在自家门口准备将一毒品小包子卖给吸毒人员武某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找到其丢弃的毒品小包子。经对被告人张利忠的住宅搜查,在其卧室发现毒品小包子12个,经称重,13个毒品小包子共净重20.9克。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利忠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利忠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利忠在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利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利忠在自家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戴某某净重为0.2克的毒品海络因1小包,得赃款人民币150元。2013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利忠在其家门口准备与吸毒人员武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搜缴了被告人张利忠丢弃的1小包毒品海洛因。随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张利忠的住宅进行搜查,从被告人张利忠的卧室内查获12小包毒品海洛因,经称重,被查获的13小包毒品海洛因共净重20.9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12日中午,他与“五卵砣”(被告人张利忠)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几分钟后,在溆浦县教育工会对面的巷子里,被告人张利忠贩卖给他1小包毒品海洛因,他给了张利忠150元钱;辨认笔录:证人戴某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利忠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五卵砣”;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12日下午3时许,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她电话联系“五哥”(被告人张利忠)购买毒品,在“五哥”家门口准备交易时,“五哥”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张利忠是其儿子,外号“五卵砣”。2013年9月12日下午3点多,公安民警搜查张利忠的房间时,搜出10个用红塑料纸包装的小包子,3个用红塑料纸包装的大包子;4、搜查笔录,证明公安人员在见证人曾金秀的见证下,从被告人张利忠的卧室床头柜中搜查出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2小包;5、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张利忠所有的13小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重共毛重22.94克,净重20.90克;6、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怀公物鉴(理化)字(2013)658号物证检验报告1份,证明从张利忠处提取的13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毒品成分;7、尿样检测报告书3份,证明张利忠、武某某、戴某某均系吸毒人员;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利忠贩卖毒品的现场基本情况;9、抓获经过,证明张利忠系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10、被告人张利忠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忠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张利忠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利忠前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其被抓获时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0.90克,应当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但被告人张利忠系吸毒人员,属以贩养吸,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利忠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量刑的幅度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利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刚华人民陪审员 谢 群人民陪审员 刘美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