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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金诉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董先莲、六安市凤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先莲;六安市凤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伟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六金诉保字第00011号 申请人董先莲,女,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申请人六安市凤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国际汽车城。组织机构代码:77284513-4。 被申请人胡伟新,男,198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人董先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 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伟新驾驶的、被申请人六安市凤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所有的皖N×××××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胡伟新驾驶的、被申请人六安市凤林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所有的皖N×××××号轻型普通货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樊丙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