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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有、赵永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有;赵永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529号申请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有,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赵永余,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有、赵永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桂  生审判员 张  胜  录审判员 吴  少  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书民(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