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善义与被执行人水华付、杭莲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善义,水华付,杭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059-1号申请执行人:刘善义,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水华付,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杭莲芳,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善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水华付、杭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3)繁民一初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水华付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革审 判 员 陈全灿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