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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6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蒋合全与重庆润泉水处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合全,重庆润泉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6239号原告蒋合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明华,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润泉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合全诉被告重庆润泉水处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合全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合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合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9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蒋合全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