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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西民三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鞍山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西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法定代表人:丑树文,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建强,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 王 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翠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