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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一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1307号原告潘某某,女。被告皮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婧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