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双民初字第0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刘曜豪,刘珊珊,周学富,刘兆平与被告王扣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刘某某,周学富,刘兆平,王扣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初字第0657号原告刘军。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军,系刘某某、刘某某父亲。原告周学富。原告刘兆平。被告王扣发。本院在审理五原告与被告王扣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陆科研代理审判员 乔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孔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敬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