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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双民初字第0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刘曜豪,刘珊珊,周学富,刘兆平与被告王扣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刘某某,周学富,刘兆平,王扣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初字第0657号原告刘军。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军,系刘某某、刘某某父亲。原告周学富。原告刘兆平。被告王扣发。本院在审理五原告与被告王扣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陆科研代理审判员  乔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孔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敬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