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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化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李建与广元市峰力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广元市峰力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化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男,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广元市峰力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法定代表人:张仁远,该矿投资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昭劳人仲案(2013)第1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建申请执行广元市峰力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昭劳人仲案(2013)第1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