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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少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少民初字第5号原告曹某甲,女,200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法定代理人曹某乙(系原告曹某甲之父),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某甲,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甲因其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某甲负担40元。代理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