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焉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尼亚孜?艾克来木与焉耆县广德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亚孜·艾克来木,焉耆县广德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焉民初字第32号原告尼亚孜·艾克来木,男,维吾尔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系新疆焉耆县农民。被告焉耆县广德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焉耆县七个星镇。法人代表王继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尼亚孜·艾克来木诉被告焉耆县广德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鑫代理审判员 帕提曼人民陪审员 马天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苗宇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