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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赞兴与高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赞兴,高亚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70号原告杨赞兴,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亚明,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赞兴与被告高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赞兴以原被告双方寻求庭外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赞兴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赞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赞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日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天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