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赞兴与高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赞兴,高亚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70号原告杨赞兴,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亚明,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赞兴与被告高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赞兴以原被告双方寻求庭外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赞兴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赞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赞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日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天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