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莫菲尚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李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菲尚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0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菲尚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科创东五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翠玉,女,1987年1月5日出生,莫菲尚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委托代理人陈鸿,男,1986年7月2日出生,莫菲尚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斌,男,1982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健,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莫菲尚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莫菲尚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莫菲尚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菲尚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87元,由莫菲尚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987元,由莫菲尚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灵灵代理审判员 朱 伟代理审判员 陈敏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禹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