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童年之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锐创富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童年之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锐创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北京童年之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705。法定代表人陈婷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子,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锐创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童年之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新锐创富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童年之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锐创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童年之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童年之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新锐创富科技��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童年之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邓旭明人民陪审员 栾文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虹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