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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黎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碑刑初字第0005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曾用名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村。2013年9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友谊西路西北工业大学附中门前过街天桥附近,趁人多拥挤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镊子从被害人刘某某上衣口袋中盗走黑色小米MI-ONE手机(经评估价格660元)1部,欲逃离时被便衣民警发现将其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黎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黎某某犯罪有未遂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