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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度民初字第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美珍、谢燕秋等与李硕、姜维国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珍,谢燕秋,谢燕平,李硕,姜维国,陆燕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度民初字第0543号原告王美珍。原告谢燕秋。原告谢燕平。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宏,江苏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关锐。被告李硕。被告姜维国。被告陆燕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珍、谢燕秋、谢燕平诉被告李硕、姜维国、陆燕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美珍、谢燕秋、谢燕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美珍、谢燕秋、谢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7元,由原告王美珍、谢燕秋、谢燕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陶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