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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道富,俞士勇,诸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1718号原告:郭道富。委托代理人:赵长春,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士勇。被告:诸志强。原告郭道富诉被告俞士勇、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戴起与人民陪审员史光明、王泽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道富以与被告俞士勇、诸志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俞士勇、诸志强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郭道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道富撤回对被告俞士勇、诸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郭道富承担。助理审判员 戴 起人民陪审员 史光明人民陪审员 王泽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