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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廖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廖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赵某某,女,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崔某某,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佟大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二婚,于2011年6月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少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不和,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双方自2013年2月开始分居,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以此足以说明双方有较深的感情基础。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过纠纷,但也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现在出现的纠纷是完全可以解决的,和好也是完全有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