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悟民执字第00013、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代希华、黄学军与大悟县瑞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希华,黄学军,大悟县瑞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大悟民执字第00013、00014号申请执行人代希华。申请执行人黄学军。被执行人大悟县瑞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学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619、006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大悟县瑞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大悟县瑞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城关镇迎宾大道特1号4号楼12号、13号、14号门面房屋的第二层三间房屋作价48万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代希华劳动报酬66610元,由代希华从房价款中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学军劳动报酬87180元,由代希华支付相抵后房价款326210元给被执行人。双方已按协议履行相关金钱给付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大悟县瑞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城关镇迎宾大道特1号4号楼12号、13号、14号门面房屋的第二层三间房屋作价4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代希华抵偿劳动报酬66610元,并由代希华从房价款中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学军劳动报酬87180元。二、申请执行人代希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用家审判员 罗 辉审判员 张炜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谈 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