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2013桃刑初字第405号,袁善兵,非法持有枪支,判决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善兵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桃刑初字第405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善兵,男,1947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51947********,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松木塘镇松木塘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2月2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65号起诉书指控被��人袁善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本院审判员胡继恩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善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多年前,被告人袁善兵在湖南省安化县购得自制鸟铳1支,非法持有,用于上山打猎。被告人袁善兵于2013年9月12日在桃江县松木塘镇打猎后回家途中,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随身携带的自制鸟铳被当场收缴。经益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该自制鸟铳系枪支。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袁善兵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同年12月31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袁善兵平时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犯罪行为较轻,对社会危害较小,评估认为其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在审理中,被告人袁善兵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证人王国交的证言、被告人袁善兵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善兵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袁善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袁善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善兵平时表现良好,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再犯罪风险较低,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善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继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俐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