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泰安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某工贸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商初字第43-1号原告泰安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任经理。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郑某。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齐松涛审判员 柴树栋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玉伟 搜索“”